中国公关新闻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德国假肢产自台湾?《都市晨报》消费维权报道成案例!法院这样判博尔特假肢公司……

2019-4-12 09:52| 发布者: niuniu8| 查看: 34046| 评论: 0|来自: 中国经济网

 2017年12月中旬,董先生到徐州博尔特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花58000元购买安装了一个左大腿假肢。不久董先生发现,他一直以为的德国产假肢,其实是台湾产的。

  感觉被骗的董先生向本报讲述了购买过程。徐州博尔特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认为,董先生和竞争对手串通,损害其公司名誉权,遂将董先生和竞争对手起诉到法院。

  近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徐州博尔特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的诉请。

  消费者发现假肢非德国产

  向媒体投诉

  2017年12月13日,董先生向徐州博尔特公司付款58000元购买假肢,此后,双方签订《假肢安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的假肢产品质量为“甲方(即博尔特公司)所安装假肢为组件式大腿假肢,假肢部件为德鸿进口多轴稳定几何锁大腿膝关节、进口树脂承筒,TAK—16。动踝脚。注明是“德国技术专利、国外生产”。 该合同落款处签订日期为2018年2月1日,董先生称该合同实际签订日期为2018年1月2日。

  董先生称,博尔特公司在介绍该产品时称,假肢为德国专利、德国制造,而在该公司展示柜标签上也显示产地为德国。但他在装配后感觉不适无法正常行走。董先生称,在他追问下,博尔特公司改称假肢为德国专利、国外生产,产品标签之所以标为德国是厂家要求,实际是台湾产的。

  在与博尔特公司交涉无果后,2018年1月12日,董先生前往都市晨报社投诉。

  在调查后,2018年1月18日,都市晨报进行了报道。该报道题为《安装德国假肢变成台湾产?》。

  文章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小标题为“董先生:就是冲着德国产才买的”,

  主要记载了董先生投诉经过,董先生提供的合同中关于假肢质量的记载,董先生提供的商品标价签照片复印件,显示品名为“多轴稳定几何锁”、产地“德国”、规格“TAK—16”等内容;

  第二部分小标题为“假肢矫形器公司:合同上注明是‘德国技术专利、国外生产’”,

  主要记载了记者于2018年1月15日去博尔特公司调查经过及调查内容;

  第三部分小标题为“转折:董先生提供一份新证据”,

  主要记载了董先生于2018年1月17日向记者提供了一段视频,视频显示董先生参观博尔特公司产品展示柜时拍摄的“TAK-16”假肢的产地为“德国”,记者向博尔特公司经理刘先生咨询此事,刘先生回答称他真的不知道,并称产品展示柜并不是密封的,谁都可以打开;

  第四部分小标题为“律师:从现有证据看,经营者应赔偿消费者损失”,

  主要记载了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主任程栋对现有证据反映法律关系的分析。

  博尔特公司以侵犯名誉权起诉消费者和竞争对手

  徐州博尔特公司认为,董先生与竞争对手徐州市优邦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串通损害其公司名誉权,遂向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博尔特公司表示,

  他们未向董先生陈述其安装的假肢为德国制造,只称为德国装配技术,假肢为台湾产品。而董先生后向报社进行虚假陈述,损害了公司名誉权。此外,董先生在事发期间,住在优邦公司,两者串通损害博尔特公司名誉,导致经营出现严重损失。

  董先生认为,

  自身权利受到侵害,可以选择合法途径维护利益,也有权利选择任何一家假肢机构再进行配置假肢。他认为,博尔特公司因自身业务不够规范,导致媒体曝光,博尔特公司应该深刻反省、吸取教训、规范经营,杜绝此类事情发生,不应将怨气发泄给消费者以及其他合法经营者。

  云龙区人民法院在庭审调查时,

  博尔特公司表示,报道第二部分没有失实,董先生称报道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没有失实,优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表示报道第四部分没有失实。

  法院:

  消费者正常维权 驳回商家诉请

  云龙区人民法院认为,

  首先,都市晨报中关于董先生投诉事实及记者调查、咨询内容的报道客观真实,并无失实情形,不构成对博尔特公司名誉权的侵犯;

  其次,根据《假肢安装合同》中关于产品质量的约定,涉案假肢为“德国技术专利、国外生产”,该约定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产品系国外生产的进口产品,董先生因其购买产品和服务不满向媒体投诉属于消费者正常的维权行为,不能认定系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其三,董先生在投诉时提供的照片和视频中商品标价签明确载明TAK-16多轴稳定几何锁的产地为德国,博尔特公司怀疑董先生拍摄视频时临时更换标牌但并无确切证据证明,结合本案《假肢安装合同》关于产品质量的约定,董先生投诉产品产地与博尔特公司宣传不符有一定依据,不属于虚假投诉; 其四,博尔特公司在诉讼中提供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及进口过程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在销售产品、提供服务时已向董先生明确说明产品的产地,且产品保修卡中载明的假肢制作人员与博尔特公司提供的培训认证证书中的经培训认证人员不符,不能作为其销售行为无瑕疵的依据; 其五,购买假肢的消费者在购买假肢的过程中由假肢销售者提供住处系行业惯例,不能据此认定董先生与优邦公司有串通行为。 最终,云龙区人民法院认为,

  徐州博尔特公司不能证明董先生与优邦公司有侵害其公司名誉的故意和行为,而新闻报道亦属据实报道,因此徐州博尔特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要求董先生与优邦公司承担侵权行为法律后果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徐州博尔特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徐州博尔特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院认为,

  作为消费者的董先生认为博尔特公司行为侵犯了其正当权利,后通过向媒体投诉方式进行维权。董先生的上述行为旨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身并不具有违法性,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主观目的存在故意侮辱、诋毁博尔特公司名誉等内容。

  近日,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全媒体记者 李梦琪)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手机版|Archiver|中国公关新闻网

GMT+8, 2025-5-2 08:33 , Processed in 0.701335 second(s), 5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UED:goguan.cn

返回顶部